對“叁伍以變”的某些認識
摘要
通過“易理學”對“叁伍以變”數理的分析與討論,從新認識並補充某些“義理”對易學“易理”的錯誤性理解與認識,特別是對“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道”的本質性認識;為“易理學”的恢復與創建,做好“易理”數理理論方面的準備。[本文原來是想通過“叁伍以變,錯綜其數”的數理及易卦爻的規律,來說明其中內涵的一些自然科學(包括數學、物理學以及其哲學等)方面的規律,由於大會論文篇幅的約定,也只能僅探討原文中的第一章節的“叁伍以變”的某些基本內涵。其他的“‘錯’‘綜’其數”的兩個更大章節的分析與討論,將於今後的論文中,再繼續探討。]
關鍵字 叁 伍 以變 陰陽 道 易理 義理
正文如下:
首先,我們看看“易傳”中“叁伍以變”這句話的數理依據,以及“叁”、“伍”的來源及其內涵關係及狀態。
為了保證我們的推導能符合古人和我們對《易》“道”的共同認識,我們將盡力地符合我們對易理中的“保合太和,乃利貞”、“和兌,吉”、“和而至”,以及其“數合”、“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推而行之謂之道”、“變而通之以盡利”、“推而行之存乎通”、“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窮而通”、“道有變動,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物相雜,故曰文。”“叁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和順于道德,而理於義”等先決條件的要求,由其卦爻數理的“合數”與爻數的“和數”,來發現及把握卦爻(事物)相“對應”、“相互作用”時的本質及其本質規律。
先從“一陰一陽之謂道”的爻的“和數”的“道”的本質,來瞭解“易理”(不是“義理”)對“道”的本質的認識。
㈠、“陽爻”1及“陰爻”2的“和數”規律
按傳統和現在思維對“陰”“陽”爻數的認識,一般人們都認為“陽爻”為1,而“陰爻”為2。
其中,
“陽爻”(—)為1,說明它表述的是穩定狀態。
“陽爻”為1,當表述一個圓滿完整的單體的事物(太極、天地未分之前等)。
“陰爻”(--)為2,說明它表述的是不穩定狀態。
“陰爻”為2,表述一個事物單體內部分解後,生成數量級相同的兩個方面、兩個事物(包括兩個粒子之類)或事物的兩個方面、兩個部分的成對的統一體。由於其內部兩方面均存在有與其他外部事物發生變化關係的可能性,故而其是不穩定的存在狀態。
“陽爻”1+“陰爻”2=3(“叁”)。
“3”為“陽數”。
“陽數”按一般人的認識,認為是對應于“陽爻”或“陽”性事物。
可是在這裏,“叁”(即3),卻是“陰”“陽”爻二者的“和數”及其統一體;這就充分地說明了,3是可以同時表述處於穩定與不穩定狀態下的事物的統一體。它也是“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道”數;還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以及“少陰”、“少陽”形成的數理依據。故該“叁”數數值,也是“天道”以變及“先天”之數數理的基礎來源。 “陰”爻與“陽”爻二者“互補”(相“錯”),事物才能保持穩定。這種“互補”狀態也是“天道”的生化基礎。故“陰”“陽”爻二者相遇、相應、相會、相交、相對、相反等,當是事物産生變化的基因及要素。因此,這種“陰”“陽”爻共同組合的“叁”數,也就成為了事物産生以變的基因及要素。這種論點與某些“義理”的認識相同。
㈡、“陽爻”3及“陰爻”2的“和數”規律
由於相對“陰爻”中間空缺了3分之1的位置,若“陰爻”兩個等長的部分結構與“陽爻”對應結構從總體同長來理解的話,“陽爻”就可認為其相對“陰爻”來說,是由3個等長的部分組成。因為“陰爻”為2,那麽“陽爻”就為3。
“陽爻”(—)3,說明它總體表述的是穩定狀態(其內包含有穩定性1與不穩定性因素2)。
總體來看,“叁”表述的是一個圓滿的單個事物,它是由(數量級相同的)三部分組成的互相制約的統一體。是表述保持引力(靜態)狀態及穩定狀態的資料(3是素數穩定狀態)。
“陰爻”(--)2,說明它表述的是不穩定狀態。
表述的是一個事物,是由數量級相同的兩部分統一而形成。它也是對克服引力狀態的動態穩定性資料的表述。
“陽爻”3+“陰爻”2=5(“伍”)。
“5”對應于“陽數”。
“陽數”按一般與傳統的認識,它只是對應于“陽爻”的“和數”或“陽性”事物。
可是在這裏的這個“陽數”之“伍”(即5),卻是“陰”“陽”爻二者的統一體。也是“鼎理論”中所說的“兩鼎耳”克服引力與“三鼎足”保持引力狀態的動態與靜態的統一體(數)。也就是說,5數內自身包含著動靜兩種運動狀態。這也是“河圖”、“洛書”、“後天八卦分佈”、“太乙”、“五行”等古易理、數理、“義理”、哲理中,以“伍”(5),為中心、為“萬物之母”的數理道理的依據之一。故而“伍”也成為了“後天”之數與“地道”以變的數理基礎。
由此2與3的區別來看,還能說明“陰”與“陽”爻的性質及結構狀態的不同。從“陽爻”對應於3的狀態中間,我們會感受體會到,它一定是有第三者(“膠子”或極速旋轉的粒子),將“陰爻”中空兩邊的二者結合在一起,才形成為這種“陽爻”。“陰”爻與“陽”爻二者“互補”(相“錯”),才能保持事物與“道”的穩定。可以說,這種“互補”狀態也是“天道”的生化以變的基礎。故“陰”“陽”爻二者相遇、相應、相會、相交、相對、相反等,當是事物發生生化、以變的基因及要素。因此,這種“陰”“陽”爻共同組合的“伍”數,也就成為了事物及表述事物産生變化的基因及要素。這也與某些“義理”的認識有共同之處。
是不是“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道”的變化基礎,就只是1、2、3(叁)、5(伍)這4個數呢?是否只有“陰”“陽”二者的相互作用,才是“道”的變化的唯一與先決條件呢?下面我們將根據數與爻、卦的對應數理關係,進行相關的分析。
㈢、“陽爻”與“陽爻”的“和數”規律
根據“陽爻”對應1來看。“陽爻”與“陽爻”這種被一般人認為是主“動”的事物狀態,是否也能發生變化或産生化生呢?
“陽爻”1+“陽爻”1=2。
也就是說,兩個同“陽”性、同本質、同“數場”1的事物“相應”、“對應”、“化生”的結果,會變化成以2數的數場態繼續存在。
根據易卦、爻的“象數”關係可知,“2”對應于一個“陰爻”之數2。“陰爻”有雙、偶、成對、柔、弱、空、虛、無、靜及“萬物之母”等之象。這正好說明老子的“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的事物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發展變化的道理,以及易學“易理”中“唯幾、唯深、唯神”道理的正確性。在此思想指導下,才産生了以微小、微弱的樞機、信息、能量等來對待、處理、解決複雜性、大型甚至巨型事物及其運變、轉化、傳遞、待時而作等的“四兩撥千斤”、“牽一髮而動全身”等規律的“以變”思想與方法。
同時“2”還對應於兩個先天“經卦”乾()卦;一個先天“經卦”兌()卦;一個“先天”重卦乾為天()卦,兩個陽爻()組成的“老陽”狀態;一個陰爻(--)狀態;一個後天“經卦”的坤()卦;兩個後天“經卦”坎()卦及一個後天重卦坎為水()卦等的場態與結構(還未包括“連山”、“歸藏”、“太乙”、“帛易”、“元包”、“孔子”等各種卦數分佈中的一些內含卦、爻、數的結構與狀態)。
由以上的對應卦、爻象可知,“陽爻”與“陽爻”相遇、相會、相交、相對、相反、相應等“以變”,也可以生化出諸多種類的事物,故而說明,它們“陽爻”及“陽爻”二者,也是産生“道”的變化的基因及要素。這就打破了某些“義理”對“易理”的錯誤性理解。即認為單有“陽性”事物或物質,是不能發生事物及物質的生化、變化及其過程的,以及只有“陽爻”及其組合,才是表示動與動態發展等的觀點。
也就是說,兩個等同、等量、等性質的“陽”性事物,由“易理”的“象數”理論來認識,它們既可以生成“陽”性事物,又可以形成“陰”性事物。即是說,它們形成的事物結果,還包括一定的事物的“陰”“陽”的複合狀態。所以它們“陽爻”二者,也是事物産生變化、以變的基因及要素。
㈣、“陰爻”與“陰爻”的“和數”規律
根據“陰爻”對應於2來看。“陰爻”與“陰爻”這種被一般人認為是主“靜”的事物狀態,是否也能發生變化或産生化生呢?
“陰爻”2+“陰爻”2=4。
由易的卦、爻的“象數”關係可知,“4”對應於4個“陽爻”所組成的乾()卦和兩個由“陰爻”組成的“老陰”()狀態,以及兩個“陽爻”與一個“陰爻”構成的三爻卦體——即先天“經卦”兌()或巽()。同時,“4”還對應於兩個六爻的乾為天()卦;兩個先天“經卦”兌()卦或一個六爻的兌為澤()卦;兩個由“陰爻”組成的“老陰”()狀態;一個“先天”的“經卦”震()卦;一個“先天”六爻的天火同人()卦或一個“先天”六爻的火天大有()卦;一個“後天”的“經卦”巽()卦;兩個“後天”的“經卦”坤()卦及一個“後天”六爻的坤為地()卦;4個“後天”的“經卦”坎()卦和兩個“後天”六爻的坎為水()卦;一個“後天)六爻的雷水解()卦或一個“後天”六爻的水雷屯()卦等的場態與結構(其中,未包括“連山”、“歸藏”、“太乙”、“帛易”、“元包”、“孔子”等各種卦數分佈中的一些內含卦、爻、數的結構與狀態)。
由以上的對應卦、爻象可知,“陰爻”與“陰爻”,兩個等同、等量、等性質的“陰”性事物,其相遇、相應、相會、相交、相對、相反等,由“易理”理論來認識,可知其既能生成“陰”性事物,又可以生成“陽”性事物——可以生化出諸多種類事物及其構成。它們所形成的事物結果,還包括一定數量的“陰”“陽”複合狀態。故而說明它們“陰爻”與“陰爻”二者,也是事物産生“以變”的基因及要素。這同樣是打破了某些“義理”對“易理”的不健全甚至是錯誤性的“陰靜,陽動”等諸多理解和解釋。即是說,單有“陰性”事物或物質,是不能發生事物及物質的化生及其過程,以及“陰主靜,不主動”的論斷。因為一般的“義理”往往認為,只有“陰”“陽”兩事物或物質同時存在或相遇、相互作用,乃至“陰極”才會“動”(發生變化)等,才是産生新的事物化生變化的基因與要素。而單個的“陰”性事物是屬於“靜”態的,不到它自己靜到其最終不能再靜時,它是不會轉化成帶有“陽”性“動”態性質的狀態的(也不知靜是怎麽就會“靜”動了的?“靜”憑什麽就靜動了);或者當“陰”性“靜”態遇到“陽”性的“能動”狀態時,它本身才能被調動或産生出依靠外界因素的作用,産生出來的變化動力。故而可知,該種“義理”對“陰”“陽”、動靜、變化、轉化、取代等“以變”關係,想像與理解的是太絕對及太過於對立及排斥化了。
㈤、總結
由以上㈢、㈣兩例子的“易理”規律,也可以說明,“一陰一陽之謂道”的“道”的定義,應該是指“陰陽的對應及變化就是道!”其中包括“陰”、“陽”各自差異性的單項變化,也包括“陰”“陽”二者相互作用的變化,還有“陰”“陽”的互補變化是同時並存的等內涵。那些“義理”中認為的“孤陰不生,獨陽不長”的理論,應該是片面及違背易學、易卦、易爻的“易理”的認識論的。假如,此處之“孤”、“獨”理解為指的是“僅此一個”、“只是一個”或“單個”的“陰”或“陽”的個體的話,表面上看,還是符合“義理”規律的要求的。可是,這種論點,卻恰恰又違背了“一陰一陽之謂道”的事物陰陽雙方,都是同時並存與“以變”著的“易理”對一切事物的根本性的認識理論。由於易“道”的“易理”認為,宇宙裏的任何事物都是互相聯繫地“一陰一陽之謂道”的同時存在並變化著,沒有任何一個是固定不變和能脫離其他的任何事物而存在的事物的孤體存在。所以說,那種“義理”中“孤陰不生,獨陽不長”的觀點,是錯誤的,是違背“易理”及易卦産生、生成、生生、變化等“以變”規律的。假若,此處的“孤”、“獨”,是指同類、同種、單類、單種、一種、一類等的“陰”或“陽”的事物(概念)的話,則此話又是種含糊或不準確的對“易理”理論的“義理”表達。你未曾見到兩個“陽爻”組成的“老陽”;三、四、五、六個直至十二個爻生成的乾卦;還有兩個“陰爻”組成的“老陰”;三、四、五、六個直至十二個爻生成的坤卦的存在嗎!
再由以上㈢、㈣之例還可以看到,不僅傳統的“一陰一陽”之“義理”說,是事物化生以變的基因及要素,而且“陰與陰”、“陽與陽”的“易理”說,也是事物化生以變的基因及要素。而且事物間,也不僅是“同性相斥,異性相吸”或“異性相與”、“同氣相求,異氣相害;同象相類,異象相別”的對立、排斥的“陰陽相爭”、“陰陽轉化”及“陰陽平衡”等關係,而它恰恰是一種“同聲相應,同氣相求,同異生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人為本;“陰陰、陽陽、陰陽、陽陰、陰中有陽,陽中有陰”的自相適應而和諧同生以變的對應關係。這才是構成“和諧社會”、“和諧世界”的易學的“易理”理論基礎。故而我統括“一陰一陽之謂道”的規律,為“對應統一”規律,而不是簡單地以“一分為二”去強調其社科、人文為主的對立前題下的“對立統一”規律。我們對“一陰一陽”的差異性認識,認為“陰”“陽”二者的不同甚至完全相反,是“互補”的關係,而不是對立、排斥的關係。否則《周易》卦序怎能以對應爻性質完全相反的兩個卦間的“錯”卦關係,作為64卦的主要排序(延續)思想之一呢?!我們的“易理”是以認識事物的共性為其出發點和目的的有機世界觀與辯證邏輯的認識論——它的許多理論觀點與“相對論”、“量子論”等認識論有某些類似;而“義理”的“對立”,是強調事物的差異性為基礎和目的的無機世界觀與形式邏輯為主的認識論——它的理論基礎的來源與基礎,是牛頓的“絕對時空”論。也可以說,我們社會科學及人文管理的水平與認識,很可能仍然是停留在300年前“絕對時空”論的陰影下,還沒有進入到更先進的“相對論”的“量子”時代。因為“對立”只是全部對應事物間,很少部分“絕對對稱”條件下的一類“對應”現象與關係,而不是“對應”現象與關係的整體及全部,故而其不可能反映整體和全部“對應”事物間的本質規律──只能反映事物間部分的規律。
對“錯綜其數”之“錯”的某些認識
摘要
通過“易理學”對“叁伍以變,錯綜其數”的“‘錯’其數”卦理數理種類的分析與討論,由“義理”過去從未涉及到的某些自然科學領域的角度,來認識“錯卦”變化的一般“互補性”規律,特別是對事物或物質在相“錯”過程中的相遇、相應、相生、更替、取代等諸方面的“易理學”的規律的創建與充實,做好“易理”形理數理理論方面的準備。也為《周易》卦序的某些“非覆即錯”的“錯”排規律的可能性,尋找某些“易理”方面的象數理論根據(另文“‘綜’其數”地分析與討論,已有另文研討)。
關鍵字 錯 互補 絕對對稱 非絕對對稱 數級 量級 能量與質量的守恆與不守恆
正文如下:
錯
由數理的角度來分析:
“錯”,有錯落的相同與不同之理。
“錯卦”中的“陽爻”,用“一”及“叁”進行表述。
即用爻的“叁”和“伍”的“和數”形式,來表述“錯卦”(互補卦)間的“湮滅”及“互補”過程的規律與關係。
⑴、“絕對對稱”狀態下,兩“錯卦”間的互補性規律。
①、【六陽爻】卦相“錯”
例,乾為天()卦。
將每個“陽爻”為1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6個“陽爻”,故而得6。
將每個“陽爻”為3代入卦之爻中,因為共有6個“陽爻”,故而得18。
與其互補的“錯卦”為坤為地()卦。
將每個“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6個“陰爻”,故而得12。
由以上兩相互可互補的“錯卦”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乾”與“坤”卦中,“乾”“坤”兩卦數,相差6(即6-12=-6);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乾”與“坤”卦中,“乾”“坤”兩卦數,仍然相差6(即18-12=6)。
也就是說,處於(絕對對稱)互補的二者間的數場之間,是處於不同等量級的。在互補或更替的過程中,二者不同量級間的差,卻是增減相同的量級(6)。由此可知,兩個處於“絕對對稱”、互補關係中的兩個事物間,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會産生同量級的能量、質量等的丟失或增加。也就是說,單從“絕對對稱”、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該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不守恆狀態下。但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等量丟失、吸收或差異的存在。
此種類型,在64卦中,只有乾為天()卦一種狀態。即《周易》“上經”中的第一卦。
②、【四陽爻二陰爻】卦相“錯”
例,風澤中孚()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16。
與其互補性的“錯卦”是雷山小過()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4。
由以上兩相互能互補的“錯卦”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中孚”與“小過”卦中,“中孚”與“小過”兩卦之數,相差2(即8-10=-2);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中孚”與“小過”卦中,“中孚”與“小過”兩卦之數,仍然相差2(即16-14=2)。
也就是說,處於“絕對對稱”、互補的二者間的數場之間,是處於不同等的量級關係中。在互補或更替的過程中,二者不同量級間的差,卻是增減相同的量級(2)。由此可知,兩個處於“絕對”對稱、互補關係中的兩個事物間,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會産生同量級的能量、質量等的丟失或增加(“負”則失,“正”則盈)。也就是說,單從“絕對對稱”、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該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不守恆狀態下。但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等量丟失、吸收或差異的存在。
此種類型,在64卦中,只有風澤中孚()、澤風大過()與離為火()卦三種狀態。三者在《周易》的“上經”中有“大過”、“離”兩卦,“下經”中一卦。
③、【二陽爻四陰爻】卦相“錯”
例,山雷頤()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4。
與其互補性的“錯卦”是澤風大過()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16。
由以上兩相互能互補的“錯卦”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頤”與“大過”卦中,“頤”與“大過”兩卦之數,相差2(即10-8=2);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頤”與“大過”卦中,“頤”與“大過”兩卦之數,仍然相差2(即14-16=-2)。
也就是說,處於“絕對對稱”、互補的二者間的數場之間,是處於不同等的量級關係中。在互補或更替的過程中,二者不同量級間的差,卻是增減相同的量級(2)。由此可知,兩個處於“絕對”對稱、互補關係中的兩個事物間,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會産生同量級的能量、質量等的丟失或增加(“負”則失,“正”則盈)。也就是說,單從“絕對對稱”、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該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不守恆狀態下。但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等量丟失、吸收或差異的存在。
此種類型,在64卦中,只有山雷頤()、雷山小過()與坎為水()卦三種狀態。此三卦,在《周易》的“上經”中有“頤”、“坎”兩卦,“下經”中一卦。
④、【六陰爻】卦相“錯”
例,坤為地()卦
將每個“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6個“陰爻”,故而得12。
與其互補的“錯卦”為乾為天()卦。
將每個“陽爻”為1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6個“陽爻”,故而得6。
將每個“陽爻”為3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6個“陽爻”,故而得18。
由以上兩相互可互補的“錯卦”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乾”與“坤”卦中,“乾”“坤”兩卦數,相差6(即12-6=6);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乾”與“坤”卦中,“乾”“坤”兩卦數,仍然相差6(即12-18=-6)。
也就是說,處於(絕對對稱)互補的二者間的數場之間,是處於不同等量級的。在互補或更替的過程中,二者不同量級間的差,卻是增減相同的量級(6)。由此可知,兩個處於“絕對對稱”、互補關係中的兩個事物間,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會産生同量級的能量、質量等的丟失或增加。也就是說,單從“絕對對稱”、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該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不守恆狀態下。但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等量丟失、吸收或差異的存在。
此種類型,在64卦中,只有坤為地()卦一種狀態。即《周易》“上經”中的第二卦。
以上“絕對對稱”並“錯”之成互補狀態的表述形式,在64卦中,只有8種構成。它們就是古代稱之為“沒有反卦”的那8個六爻卦(也應包括六位的“數位筮符”所對應的卦)。這8個卦爻的組構體,在其相“錯”的過程中,始終都是處於數量及數量級不守恆的狀態下(有2或6數的差異變化)。也就是說,在“絕對對稱”的8個卦在其相“錯”的過程中,數量或數量級始終存在著不守恆的狀態。在數量不守恆的兩卦的互補關係之間,由此卦“錯”為彼卦或由彼“錯”為此的過程裏,其爻數之“和”的“叁”或“伍”,在此過程中的數值、數量、數級的變化,是處於相反變化的數值及量化規律中,但其在同類型裏變化的量級與數值,是相同而一定的。
⑵、“非絕對對稱”狀態下,兩“錯卦”間的互補規律。
①、【五陽爻一陰爻】卦相“錯”
例,澤天夬()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因為共有5個“陽爻”,1個“陰爻”,故而得7。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5個“陽爻”,1個“陰爻”,故而得17。
與其互補性的“錯卦”是山地剝()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1個“陽爻”,5個“陰爻”,故而得11。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1個“陽爻”,5個“陰爻”,故而得13。
由以上兩相互能互補的“錯卦”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夬”與“剝”卦中,“夬”與“剝”兩卦之數,相差4(即7-11=-4);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夬”與“剝”卦中,“夬”與“剝”兩卦之數,仍然相差4(即17-13=4)。
也就是說,處於“非絕對對稱”、互補的二者間的數場之間,是處於不同等的量級關係中。在互補或更替的過程中,二者不同量級間的差,卻是增減相同的量級(4)。由此可知,兩個處於“非絕對”對稱、互補關係中的兩個事物間,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會産生同量級的能量、質量等的丟失或增加(“負”則失,“正”則盈)。也就是說,單從“非絕對對稱”、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該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不守恆狀態下。但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等量丟失、吸收或差異的存在。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6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小畜”、“履”、“同人”、“大有”4卦及“下經”中的“夬”、“姤”兩卦。這6種卦在相“錯”的過程裏,其在“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定量規律的。
②、【四陽爻二陰爻】卦相“錯”
例,山天大畜()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16。
與其互補性的“錯卦”是雷山小過()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4。
由以上兩相互能互補的“錯卦”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大畜”與“萃”卦中,“大畜”與“萃”兩卦之數,相差2(即8-10=-2);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大畜”與“萃”卦中,“大畜”與“萃”兩卦之數,仍然相差2(即16-14=2)。
也就是說,處於“非絕對對稱”、互補的二者間的數場之間,是處於不同等的量級關係中。在互補或更替的過程中,二者不同量級間的差,卻是增減相同的量級(2)。由此可知,兩個處於“非絕對”對稱、互補關係中的兩個事物間,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會産生同量級的能量、質量等的丟失或增加(“負”則失,“正”則盈)。也就是說,單從“非絕對對稱”、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該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不守恆狀態下。但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等量丟失、吸收或差異的存在。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12種。它們是“上經”中的“需”、“訟”、“無妄”、“大畜”(“大過”、“離”絕對對稱狀態)4卦,以及“下經”中的“遁”、“大壯”、“家人”、“睽”、“革”、“鼎”、“巽”、“兌”(“中孚”絕對對稱狀態)8卦。這12種卦在相“錯”的過程裏,其在“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定量規律的。
③、【三陽爻三陰爻】卦相“錯”
例,澤雷隨()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
2+1+1+2+2+1=9。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
2+3+3+2+2+3=15。
與其互補的“錯卦”為山風蠱()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
1+2+2+1+1+2=9。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
3+2+2+3+3+2=15。
由以上相“錯”的兩卦的計算結果可知,處於相對單純互補的“蠱”與“隨”卦之間,代入同樣的爻的數值,它們各自各爻的“和數”是相同的。即各含有9個或15個大小位置、層次等對應的事物(包括粒子)。也可說,互補的二者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能量或質量是處於守恆狀態的。也就是說,單從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看,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檢測不到)的守恆狀態下。但是,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也是處於能量或質量(檢測不到)的守恆不變的狀態。
例,天地否()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
1+1+1+2+2+2=9。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
3+3+3+2+2+2=15。
與其“錯卦”為地天泰()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
2+2+2+1+1+1=9。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
2+2+2+3+3+3=15。
由以上相“錯”的兩卦的計算結果可知,處於相對單純互補的“否”與“泰”卦之間,代入同樣的爻的數值,它們各自各爻的“和數”是相同的。即各含有9個或15個大小位置、層次等對應的事物(包括粒子)。也可說,互補的二者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能量或質量是處於守恆狀態的。也就是說,單從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看,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檢測不到)的守恆狀態下。即使,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它也是處於能量或質量(檢測不到)的守恆不變的狀態。
以上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20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否”、“泰”、“隨”、“蠱”、“噬嗑”、“賁”6卦,以及“下經”中的“鹹”、“恒”、“損”、“益”、“困”、“井”、“漸”、“歸妹”、“豐”、“旅”、“渙”、“節”、“既濟”、“未濟”14卦。這20種卦在相“錯”的過程裏,其在“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定量規律的。
④、【二陽爻四陰爻】卦相“錯”
例,火地晉()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4。
與其互補性的“錯卦”是水天需()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16。
由以上兩相互能互補的“錯卦”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晉”與“需”卦中,“晉”與“需”兩卦之數,相差2(即10-8=2);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晉”與“需”卦中,“晉”與“需”兩卦之數,仍然相差2(即14-16=-2)。
也就是說,處於“非絕對對稱”、互補的二者間的數場之間,是處於不同等的量級關係中。在互補或更替的過程中,二者不同量級間的差,卻是增減相同的量級(2)。由此可知,兩個處於“非絕對”對稱、互補關係中的兩個事物間,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會産生同量級的能量、質量等的丟失或增加(“負”則失,“正”則盈)。也就是說,單從“非絕對對稱”、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該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不守恆狀態下。但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等量丟失、吸收或差異的存在。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12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屯”、“蒙”、“臨”、“觀”、(“頤”與“坎”絕對對稱狀態)4卦,以及“下經”中的“晉”、“明夷”、“蹇”、“解”、“萃”、“升”、“震”、“艮”(“小過”絕對對稱狀態)8卦。這12種卦在相“錯”的過程裏,其在“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定量規律的。
⑤、【一陽爻五陰爻】卦相“錯”
例,地水師()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因為共有1個“陽爻”,5個“陰爻”,故而得11。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1個“陽爻”,5個“陰爻”,故而得13。
與其互補性的“錯卦”是天火同人()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5個“陽爻”,1個“陰爻”,故而得7。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因為共有5個“陽爻”,1個“陰爻”,故而得17。
由以上兩相互能互補的“錯卦”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師”與“同人”卦中,“師”與“同人”兩卦之數,相差4(即11-7=4);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師”與“同人”卦中,“師”與“同人”兩卦之數,仍然相差4(即13-17=-4)。
也就是說,處於“非絕對對稱”、互補的二者間的數場之間,是處於不同等的量級關係中。在互補或更替的過程中,二者不同量級間的差,卻是增減相同的量級(4)。由此可知,兩個處於“非絕對”對稱、互補關係中的兩個事物間,在轉化、更替(湮滅)過程中,會産生同量級的能量、質量等的丟失或增加(“負”則失,“正”則盈)。也就是說,單從“非絕對對稱”、互補的“錯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該事物內部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不守恆狀態下。但從其外部的整體變化來看,則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等量丟失、吸收或差異的存在。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6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師”、“比”、“謙”、“豫”、“剝”、“複”6卦。這6種卦在相“錯”的過程裏,其在“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定量規律的。
以上“非絕對對稱”狀態的易卦表述形式,在《周易》64卦中,有28對、56種構成。它們就是古代稱之為“沒有反卦”的那28對、56個六爻卦(應包括六位的“數位筮符”所對應的卦)所反映的構成及集合狀態。除了三個“陽爻”與三個“陰爻”所組構成的20個六爻卦間,在相“錯”的過程中,始終是處於數量及數量級(兩卦間差值為0)守恆的狀態之外,其他36個卦爻的組構體,在其相“錯”的過程中,始終都是處於數量及數量級不守恆的狀態下(有2或4數的差異變化)。也就是說,在“非絕對對稱”的56卦在其相“錯”的過程中,數量或數量級存在有少數守恆與多數不守恆的5比8的比例狀態。在數量不守恆的兩卦的互補關係之間,由此卦“錯”為彼卦或由彼“錯”為此的過程裏,其爻數之“和”的“叁”或“伍”,在此過程中的數值、數量、數級的變化,是處於相反變化的數值及量化規律中,但其在同類型裏變化的量級與數值,是相同而一定的。
總結以上兩大“對稱”類型的例子可知,不是處於“絕對”的對稱與互補狀態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錯卦”狀態下轉換、更替或取代(湮滅)過程中,有20種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守恆狀態下。這種“易理”理論也能說明現代物理學中,有關“在某些相互作用過程中,存在有破壞反演不變性的現象”存在。而處於完全或“絕對對稱”並互補狀態下的兩卦(兩事物)[比如,兩乾為天()卦、“中孚”與“小過”卦等]間,以及36種“非絕對對稱”的卦之間,在其轉換、更替或取代(湮滅)過程中,則會出現能量或質量不守恆的現象。這也是近代物理學所認識的“粒子與反粒子之間的對稱性(電荷共軛對稱性),被弱衰變所破壞”,以及“基本粒子在衰變時,宇稱——在左手座標系與右手坐標系中出現的物理現象之間的對稱性——不守恆”的“易理”數理及象數變化方面的原因。
由上面的例子還可以看出,相“錯”(“旁通”)互補的兩卦之間的“和數”(“數場”)是“錯落的相同或不同”。也就是說,一個事物(包括粒子)由左右、前後分開(現在與將來)的發展來看,二者會具有相同或不相同的數量值。這說明瞭兩個互補性的卦(事物)之間,在數量級的關係上,不一定是相等、相同的量值。這也能說明,在高能粒子的物理實驗中,為什麽會産生莫名其妙的某些能量的丟失或增加的“易理”道理。也是說,(物質)事物在轉化、變化、取代、更替、湮滅等過程中,有時(多數)事物的能量或質量等是不守恆的。否則在此化變過程中,就不會産生其他一些事物地形成與伴生效應了。
由64卦的幾何與數位構成上來分析,可知道絕大多數的事物本身的構成與集合,不是“絕對對稱”與“絕對互補”的。雖然在64卦中,任何一個卦都存在有自己的互補狀態的互補(對卦、錯卦)卦,可是“絕對對稱”狀態下的卦,按我們“易理”易卦數理“和”成與構成來分析,它只占64種中的8種(即無“反卦”的那8個卦)。也就是說,它占到全部64卦(事物)構成的8分之1。而我們在現代(科學)的分析、研究、認識事物的規律過程中,則往往是以這“絕對對稱”條件下的這“絕對互補”的8種狀態,作為對全部事物認知的根本基礎。其他對絕大多數的“非絕對對稱”條件下的“非絕對互補”的事物地分析、研究、認識過程及其規律,現代科學方法,基本或根本無法徹底的去實現對它們地準確地表述與判定。這是因為“絕對對稱”與“絕對互補”的事物,用相對比非線性較簡單的線性數理及處理方法,就能進行充分詳實的表述與處理,而那些內涵更豐富、更複雜的“非絕對對稱”條件下的“非絕對互補”的複雜性事物,是僅用線性思維,恐怕是難以達到較準確地表述與處理的。易學“易理”(不是“義理”)的世界觀、方法論以及其“象數”思維和數理“類化”、“極化”等方法,則具有既能解決線性問題又能解決複雜的非線性問題的能力與功效。它是一種“以時間為主,空間為輔”的“時空”統一在一起的有機世界觀與辯證方法論。
對“錯綜其數”之“綜”的某些認識
摘要
通過“易理學”對“叁伍以變,錯綜其數”的“‘綜’其數”卦理數理種類的分析與討論,由“義理”過去從未涉及到的某些自然科學領域的角度,來認識“綜卦”變化的一般“對稱性”規律,特別是對事物或物質在相“綜”過程中的相遇、相應、相生、更替、取代等諸方面的“易理學”的規律的創建與充實,做好“易理”形理數理理論方面的準備。也為《周易》卦序的其些“非覆即變”的“綜”排規律的可能性,尋找某些“易理”方面的象數理論根據。
關鍵字 綜 絕對對稱 非絕對對稱 數級 量級 能量與質量的守恒
正文如下:
綜
由數理的角度來分析:
“綜”,有(綜合)統一的相同之理。
“綜卦”之間的數,“陽爻”用“1”和“3”進行表述。
即用得到的陰陽爻的“和數”的“叁”和“伍”,來對“綜卦”(對稱卦)間的“以變”規律與關係進行表述。
⑴、“絕對對稱”條件下的“綜卦”間的數理關係與規律。
①、【六陽爻】卦相“綜”
例:乾為天()卦。
乾為天()卦的“綜卦”(“反卦”)仍然是乾為天()卦。
此二者處於絕對的對稱狀態下。
二者將“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其卦的爻之中,均為:
1+1+1+1+1+1=6。
二者各自爻數之和,均得到的是6。
將“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二者其卦的爻之中,均為:
3+3+3+3+3+3=18。
二者各自爻數之和,都得到18。
由於二者在對稱的“綜卦”關係裏,乾為天()卦兩卦之間在相“綜”的轉化、更替、取代、相反的過程中,其各自所得到的“和數”,是相同的6或者18。也是說,處於“絕對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反卦”轉化或取代過程中,二者都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級相同的狀態下。也可以說,由於只是從相反的方向來觀察同一“絕對對稱”的事物,事物本身並沒有受觀察者位置相反變化的影響發生任何變化,因此可知事物在其相“綜”的過程中,仍是處於原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此種類型,在64卦中,只有乾為天()卦一種狀態。即《周易》“上經”中的第一卦
②、【四陽二陰爻】卦相“綜”
例、風澤中孚()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16。
與其對稱的“綜卦”仍為風澤中孚()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爻中,因為共有4個“陽爻”,兩個“陰爻”,故而得16。
由以上兩個對稱的“綜卦”轉變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中孚”與“中孚”卦中,其兩卦的總(和)數,都是相等的8數。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中孚”與“中孚”卦中,其兩卦的總(和)數,都是相等的16之數。
由於以上二者在對稱的“綜卦”關係裏,風澤中孚()卦,兩卦之間在相“綜”的轉化、更替、取代過程中,其各自各爻數所得到的總“和數”,是相同的8或者都是16。也是說,處於“絕對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反卦”轉化或取代過程中,二者都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級相同的狀態下。也可以說,由於只是從相反的方向來觀察同一“絕對對稱”的事物,事物本身並沒有受觀察者位置相反變化的影響而發生任何變化,因此可知事物在其相“綜”的過程中,仍是處於其原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此種類型,在64卦中,只有風澤中孚()、澤風大過()與離為火()卦三種狀態。三者在《周易》的“上經”中有“大過”、“離”兩卦,“下經”中一卦。
③、【二陰四陽爻】卦相“綜”
例、澤風大過()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4。
與其對稱的“綜卦”仍為澤風大過()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爻中,因為共有兩個“陽爻”,4個“陰爻”,故而得14。
由以上兩個對稱的“綜卦”轉變的計算結果,可知:
“陽爻”為1與“陰爻”為2代入“大過”與“大過”卦中,其兩卦的總(和)數,都是相等的10數。
“陽爻”為3與“陰爻”為2代入“大過”與“大過”卦中,其兩卦的總(和)數,都是相等的14之數。
由於以上二者在對稱的“綜卦”關係裏,澤風大過()卦,兩卦之間在相“綜”的轉化、更替、取代過程中,其各自各爻數所得到的總“和數”,是相同的10或者都是14。也是說,處於“絕對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反卦”轉化或取代過程中,二者都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級相同的狀態下。也可以說,由於只是從相反的方向來觀察同一“絕對對稱”的事物,事物本身並沒有受觀察者位置相反變化的影響而發生任何變化,因此可知事物在其相“綜”的過程中,仍是處於其原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此種類型,在64卦中,只有山雷頤()、雷山小過()與坎為水()卦三種狀態。此三卦,在《周易》的“上經”中有“頤”、“坎”兩卦,“下經”中一卦。
④、【六陰爻】卦相“綜”
例、坤為地()卦。
坤為地()卦的“綜卦”(“反卦”)仍然是坤為地()卦。
此二者處於絕對的對稱狀態下。
二者將“陰爻”為2,代入其卦的爻之中,均為:
2+2+2+2+2+2=12。
二者各自爻數之和,均得到的是12。
由於二者在對稱的“綜卦”關係裏,坤為地()卦兩卦之間在相“綜”的轉化、更替、取代過程中,其各自所得到的“和數”,是相同的12。也是說,處於“絕對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反卦”轉化或取代過程中,二者都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級相同的狀態下。也可以說,由於只是從相反的方向來觀察同一“絕對對稱”的事物,事物本身並沒有受觀察者位置相反變化的影響發生任何變化,因此可知事物在其相“綜”的過程中,仍是處於原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此種類型,在64卦中,只有坤為地()卦一種狀態。即《周易》“上經”中的第二卦。
由上面的例子可知,在“絕對對稱”條件下的表述同一事物的“綜”卦(相反觀察條件下)間,在其相“綜”的變化中,由其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裏,並不能也不會明顯地表現或反映出事物量化的總體的變化及其變化過程與狀態。
⑵、“非絕對對稱”條件下,對稱的“綜卦”間的數理關係與規律。
①、【五陽一陰爻】卦相“綜”
例、天風姤()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1+1+1+1+1+2=7。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3+3+3+3+3+2=17。
其“綜卦”為澤天夬()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1+1+1+1+1=7。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3+3+3+3+3=17。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組成為“綜卦”對稱條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7或17。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6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小畜”、“履”、“同人”、“大有”4卦及“下經”中的“夬”、“姤”兩卦。這6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卦爻數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之間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7或17)定量規律的。
②、【四陽二陰爻】卦相“綜”
例、天水訟()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1+1+1+2+1+2=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3+3+3+2+3+2=16。
其“綜卦”為水天需()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1+2+1+1+1=8。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3+2+3+3+3=16。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組成為“綜卦”對稱條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8或16。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12種。它們是“上經”中的“需”、“訟”、“無妄”、“大畜”(“大過”、“離”絕對對稱狀態)4卦,以及“下經”中的“遁”、“大壯”、“家人”、“睽”、“革”、“鼎”、“巽”、“兌”(“中孚”絕對對稱狀態)8卦。這12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8或16)定量規律的。
③、【三陽三陰爻】卦相“綜”
例:澤雷隨()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1+1+2+2+1=9。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3+3+2+2+3=15。
與其對稱的“綜卦”(“反卦”),仍為山風蠱()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1+2+2+1+1+2=9。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3+2+2+3+3+2=15。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組成為對稱條件下的“綜卦”二卦之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9或15。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依然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以上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20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否”、“泰”、“隨”、“蠱”、“噬嗑”、“賁”6卦,以及“下經”中的“鹹”、“恒”、“損”、“益”、“困”、“井”、“漸”、“歸妹”、“豐”、“旅”、“渙”、“節”、“既濟”、“未濟”14卦。這20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9或15)定量規律的。
④、【二陽四陰爻】卦相“綜”
例、澤地萃()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2+2+1+1+2=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2+2+3+3+2=14。
其“綜卦”為地風升()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1+1+2+2+2=10。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3+3+2+2+2=14。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形成為“綜卦”對稱條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10或14。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仍然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12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屯”、“蒙”、“臨”、“觀”、(“頤”與“坎”絕對對稱狀態)4卦,以及“下經”中的“晉”、“明夷”、“蹇”、“解”、“萃”、“升”、“震”、“艮”(“小過”絕對對稱狀態)8卦。這12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10或14)定量規律的。
⑤、【一陽五陰爻】卦相“綜”
例、雷地豫()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2+1+2+2+2=11。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2+3+2+2+2=13。
其“綜卦”為地山謙()卦。
將每個“陽爻”為1,“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2+2+1+2+2=11。
將每個“陽爻”為3,“陰爻”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2+2+3+2+2=13。
由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陽爻”為1與“陽爻”為3代入形成為“綜卦”對稱條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總“和數”,都是相同的11或13。說明不是完全對稱條件下的兩卦(兩事物)間,在其互相相“綜”地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中,其仍然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這種類型狀態,在64卦中,共有6種。它們是“上經”中的“師”、“比”、“謙”、“豫”、“剝”、“複”6卦。這6種卦在相“綜”的過程裏,其在爻數的“和數”的“叁”、“伍”爻數的變化中,始終是符合以上的數理及量化變化的(11或13)定量規律的。
從以上5種類型的例子可知,同一個事物由其不完全對稱的(相反的)“綜”向(前後)觀察,其(前後)兩種方向上觀察到的同一卦(事物)的數量值,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單從(事物正、反兩個方向)“反象”卦爻(是爻數而不是卦數)變化的過程中看,事物內部或外部,始終都是處於能量或質量的守恒狀態下。也就是說,內外“對稱”性完全相顛倒的兩事物間,在其相互轉化、更替、取代等過程中,其內外的變化,始終是處於能量或質量守恒的狀態下。
由於“綜”卦的不完全“對稱”的關係,如同是站在二個不完全對稱的“綜”向角度上,來觀察同一個事物。就像是處在同一個橫向軸線上來看同一個事物一樣,故而其狀態(數)值不變。這是因為如同是處於地球同一“緯”度上,同一“緯”度上的氣候、性質等,基本是相同性的。而“錯”卦二者,就如同是處在同一“經”度上,由“豎”向上看兩個不同的事物,說明二者是處在不同的同一“經”度軸線上,所以得到二者的狀態(數)值,可同,可不同。如同地球南北半球“經”度相同的區域,其對應的南北半球的氣候狀態與性質,卻是相反的;又如地球不同“緯度”上的氣候,其性質、特徵也會不同一樣。
由“易理”中易卦的性質、類型來看,我們還可知,以上“隨”“蠱”;“否”“泰等兩卦間,按我們的“反對”之象的概念來歸類,它們是既有“綜”又有“對”的一對“反對卦”。
從上面構成“綜卦”關係的兩卦間的互相轉化、更替及取代過程的分析來看,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一、處於“綜卦”關係下的兩卦的之間“以變”的數量級,是完全相等與相同的。二、該兩卦間,無論其是“絕對對稱”還是“非絕對對稱”(相對對稱),甚至是“不對稱”,可是二者在相互轉化、更替及取代“以變”過程中,卻始終是處於數量及數量級等同守恒的狀態下。
由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易理學”認為宇宙間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對應”地産生與存在著。它們之間是受“對應統一”規律所制約的。事物間的完全“對立”的現象與規律,按“易理”與“易卦”規律認為,它們只是占“對應”現象與規律中的8分之1(64卦中,完全對稱、互補的卦,只有8種“無反有對”的卦)。也就是說,用“對立”的概念與現象來認識宇宙,即使達到了完全“對立統一”的結果,其最多也只能認識到宇宙中8分之1事物的(特殊性)規律。這也是當今科學方法完全以“絕對對稱”且“絕對互補”的事物,作為認識世界一切事物的基礎與出發點的缺憾。因為“絕對對稱”並“絕對互補”的事物,基本用線性方法就可以得以表述,而那些“非絕對對稱”並“非絕對互補”的事物間的複雜性現象及本質規律,除以“先天”64卦排序分佈方法外,是完全靠線性的表述功能,所無法予以充分正確及準確地表述的。而我們“易理學”的方法,最起碼也可依據“易理”及“義理”的某些“極化”、“窮化”、“類化”、“群化”、“集化”、“合化”、“概化”、“擬化”、“和化”、“通化”等分類及歸納的思想和方法,將非線性問題,歸結為線性問題進行處理,籍以達到認識、把握及處理非線性事物問題的目的。我想,這也是我們“易理學”當前以“易理數理”為其至要研發課題的主要目的之一。